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北京地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退(离)休的老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精神,开展各项活动,为老教育工作者发挥余热、健康长寿、安度晚年创造条件,为首
都教育事业和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六条:注册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形势教育。
第八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努力帮助会员解决这方面遇到的困难。
第九条:发挥老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优势、智力优势和科技优势。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调研、咨询等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推动科技开发,关心下一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活跃会员的文化生活,大力开展有益于老教育工作者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本会吸收各普通高等学校和各区、县教育系统以及中央、市属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教育机构)、成人中专的分会、协会组织为团体会员单位。
团体会员单位的会员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报市社团办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单位资格,并报市社团办备案。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按市社团办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单位资格。
会员单位及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批评权;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努力承办本会委托的任务;
4.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团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变更法定代表人相应变更。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本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根据教育系统实际情况,设置分支机构如下:
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央、市属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教育机构)、成人中专以及市级教育部门,可成立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分会。
各区、县教育系统可成立地区性老教育工作者协会。
分支机构按本会制定的办法加强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老同志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作;
(四) 督促本会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于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单位资助,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举办各项事业的收入和社会捐助,赞助等。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勤俭办事业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变更程序
(一) 本会章程、名称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经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二) 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须经团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02年6月27日团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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