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
1998年8月18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制定的《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关于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对老教协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2年6月27日换届后,为适应新情况的要求,特在原规定基础上,作适当修订。
一、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和时间,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和时间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三)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内容,主要是讨论、决定本会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会议时间,根据需要,由会长确定。
(四)办公例会,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上午召开(如遇双休日顺延,假期停止)。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会议内容,进行月度工作小结和讨论安排有关工作。
二、工作制度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工作中重大事项,应按本会章程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所有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各负其责,做好各项工作。
(二)日常工作由会长主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人员,按规定上班到办公室工作,处理各项事务。每周一上午,在会长主持下布置有关工作。
(三)加强同各协会、分会的联系
本会领导和办公室全体人员,应加强与各协会、分会的联系与信息沟通,上下团结,协调工作,推动日常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内务管理,提高办公水平
建立健全文字档案,建立值班和收发文记录,做好印章、财务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
(五)每年6月和12月,进行本会工作总结、研究安排下步工作计划,为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做好准备。
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关于实行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
为积极开展和做好本会章程规定的四项任务,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情况,现对本会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实行民主决策制度的程序和做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本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应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不同情况,提交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明确决定后,分别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分工负责,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和做好集体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理事会会议的内容和时间,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理事会有2/3以上成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到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四、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和时间,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成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到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四、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重要工作的集体领导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主要讨论决定本会重大问题和日常重要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以上民主决策制度是在实践基础上制定的,今后根据情况的发展,必要时可进行修订。
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关于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完成好本会章程规定的四项任务,保证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如下:
一、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凡应由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均应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交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讨论,做出决定后,认真贯彻执行。
二、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凡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均应在做好必要准备的基础上,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做出决定后,认真贯彻落实。
三、本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以及领导成员、办事机构变动、换届选举等重大事项,均应向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请示报告。并注意与两委老干部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沟通情况。
四、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应向会长请示汇报,或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本会如遇到有关社团管理方面的工作事项,应向两委老干部处和人事处等部门请示汇报,并按规定向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请示报告。
以上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今后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可适时作进一步修订。
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本会开展各项工作管理服务。为此,特制定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会计法》,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二、认真搞好资金管理、会计账簿登记和各种财会核算工作。
三、妥善保管会计账簿、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四、认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会计数字必须真实可靠。
五、财务工作实行“一支笔”,由指定主管副会长负责。本会日常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由会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审批(固定开支除外)。赞助老教协活动基金的使用预算,由会长办公会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由会长办公会审定。
六、财务部门接受本会领导、监事会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七、财务开支办法
1.办理借款,须持有本会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的报告。
2.特殊情况及购买零星小件物品,持本会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的借款单,可随时办理有关手续。
3.大宗临时支出款项,应提前告知财务。
八、财务报销办法:
购货发票(收据)应持有效票据,由经手人和本会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九、财会人员岗位职责:
出纳: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编制各类费用支出表;
3.妥善保管好库存现金、支票。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数额;
4.准确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5.按时向领导、会计提供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实际余额。
会计:
1.编制财务预算,搞好财务决算;
2.填制记帐凭证,做好会计帐簿登记工作;
3.编制各类会计报表;
4.保管好会计档案资料;
5.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提出建议;
6.按时准确向领导提供有关财务情况。
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本会工作,鼓励老教协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工作,更好地为老教育工作者服务,同时体现奖惩分明的原则,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奖惩制度:
一、本会所属各区县协会和高校(含各类教育机构)分会,认真遵守章程,积极开展工作,行使章程规定的权力和履行义务,努力为老教育工作者服务,取得突出成绩和显著效果的单位,可评为老教协先进集体,由本会予以表彰。
对于不遵守章程,不开展工作和活动,不履行义务的老教协会、分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终止或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二、在评选表彰老教协先进集体的同时,评选表彰先进个人。团体会员单位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所有参与区县老教协会、高校分会工作的非会员(主要是主管本协会工作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符合先进个人条件,按评选程序被评为先进个人者,由本会予以表彰。
评选表彰活动,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办法,届时另定。
三、本会领导和工作人员中,不适合继续在本会工作者,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按章程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关于接受捐赠的公示制度
本会是由北京地区老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其“经费来源于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单位资助,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举办各种事业的收入和社会捐助、赞助等”。按照勤俭办事业的精神,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这笔经费,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为本会开展各项活动服务,现对接受的各种捐赠经费,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活动基金,制定基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定期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本会收到捐赠款后,应及时向会长办公会汇报,并为捐赠单位、个人颁发敬老、爱老、助老荣誉证书。
三、赞助老教协活动经费的使用、预算等,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本会接受的捐赠经费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并报送市教育财务部门,接受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通过本会简报、会刊、网站等形式,定期公布收到捐赠、赞助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建立分支机构、申办团体会员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成立老教协分支机构(分会或协会)、加入本会团体会员的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一、凡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应承认本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二、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院校或教育机构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根据本会章程制定的分会组织规则、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办公场所证明、分会负责人登记表原件(向本会索取)。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申请表需经单位党(政)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院校或教育机构申请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定为“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单位名称)分会”。
四、分会可设会长1人,副会长1至2人,秘书长1人。
领导机构的产生应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条件成熟时要召开成立大会,选举(或推荐)产生领导机构成员。
五、每个院校或教育机构,只能成立一个分会。该分会应在本单位党政领导下,依托单位有关部门,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组织老教育工作者开展活动。
六、加入本会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批。
七、各区县老教协会的成立,由各区县教育部门按照市社团办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者,需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具体手续请与本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62023033 62023678
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关于分支机构的组建和管理的办法
为了保证本会及分支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社团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本会各分会的组建和管理办法
(一)各分会是本会所属的基层组织,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二)拟建立分会的教育单位,由组建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市社团办审批。分会可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本会备案。任期三年,可连选任。届满时应按期换届,并将换届结果书面报本会备案。
(三)各分会应认真执行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接受本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分会的财务工作,一般可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代办。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二、地区协会的组建和管理办法
(一)各区、县老教协会的组建,由各区、县教育部门按照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者,需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本会所属各区、县协会,是本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老教育工作者协会,按照其章程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同时也是本会的团体会员单位,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三)本会所属区、县协会,凡以本会名义开展的工作,应执行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监督。
(四)各区、县协会的财务工作,按照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根据《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二条 协会设监事会,成员为3人,由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工作;
(二)督促本会各部门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的所有财务状况包括捐赠的“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四)章程规定或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程序
(一)根据会长的指示,对检查的事项给予立项;
(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除监事会全体成员参与外,还可适当选派有关人员参加;
(三)制定实施方案,对该检查项目的内容、范围、重点及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人员调配等方面做出详细说明;
(四)待会长批准检查实施方案后,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前应提供各种资料的准备工作;
(五)对该检查项目实施检查,在检查中对实施方案的内容和重点适时进行调整,并注意收集有关资料;
(六)汇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然后写出检查报告初稿;
(七)与被检查部门交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
(八)写出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或处理建议,交会长审定。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检查协会遵纪守法和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活动及年度财务状况,总结全年工作并对下年度工作进行安排;不定期会议,则根据临时任务,由监事长召集,研究会长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协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协会制定
|